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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数字时代数据财产保护的刑法回应——《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研究》序

发布日期:2026-08-14   点击量: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青年教师雷达博士,即将出版其学术专著《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研究》,该书系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雷达于2021年至2025年在365上市公司官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我忝列其导师。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她通过自身的努力,先后获得国家奖学金、校学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并在多项学术征文中获奖。同时,她还在《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民主与法制时报》《南方周末》等报刊上发表论文和文章多篇,出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条文注释与实务指南》著作一部。她还主持了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财产犯罪的刑法问题研究”。本书以其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经修改扩充而成。我很高兴应邀为其作序,并借此机会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相关思考。

数字经济作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正以不可逆转的态势重塑着社会生产方式、经济运行模式与法治发展格局。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其财产化进程在技术革新与社会需求的双重驱动下不断加快,数据财产这一新型无形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支撑。从个人数据的商业开发到企业数据的价值挖掘,从虚拟财产的风险处置到加密货币的规范发展,数据财产的应用场景持续拓展,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非法获取、篡改、交易数据财产的犯罪行为相继出现,其行为手段隐蔽、危害广泛,不仅严重侵害数据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正常的数字经济秩序。如何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需求,构建科学、周严、适配的数据财产刑法保护方案,成为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亟待破解的重要难题。

法律的发展始终与社会经济的变革同频共振,财产权的保护历来是刑法的核心功能之一,从有体物到无体物,从传统财产到知识产权,刑法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方式随财产形态的演变而迭代更新。数据财产作为数字时代的新生产物,既延续了传统财产的价值性、可支配性等基本特征,又在占有、使用、流转等方面展现出迥异于传统财产的特殊性。数据财产在物理层面依托虚拟空间存在,在占有层面兼具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在属性层面融合财产、人身、知识产权、安全等多重内涵,在流转层面呈现出多主体、全链条、跨领域的特征,这些特殊性对传统刑法的财产理论、犯罪构成理论、刑罚裁量理论提出了多方面的挑战。

雷达博士的该书,以数字经济为时代背景,紧扣数据财产的本质特征与刑法保护的核心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立法与司法等方面展开研讨,初步搭建了一个数据财产刑法保护的研究框架,书中不乏亮点和创新之处。

首先,本书通过实证分析,对当前数据财产刑法保护的现实症结与存在问题进行了把脉和提炼。一是不同法益的边界模糊不清。数据财产犯罪的法益既涉及财产法益,又可能牵连人身法益、秩序法益等,易引发罪名适用的分歧,如同一非法获取个人数据财产的行为,有的裁判文书是以侵犯财产罪定罪,有的则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二是数据财产与信息、虚拟财产等概念的区分缺乏明确标准,保护范围易出现交叉重叠,如将本属于数据财产范畴的虚拟货币简单归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导致保护力度不足。三是传统刑法中的占有规则以事实性、排他性支配为核心,难以满足数字化的支配特征,造成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不一。四是数据财产处理者的刑事责任配置不均衡。有的过于严苛,易限制数据财产流通利用;有的过于宽松,又难以保障数据财产安全,导致安全保护与流通利用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加之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近、情节相当的侵犯数据财产行为量刑存在差异,主刑轻重、附加刑适用各不相同,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统一性。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彼此影响,既暴露了传统刑法体系适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财产保护的局限性,也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务人员的痛点、堵点。

其次,本书致力于夯实数据财产刑法保护基础理论,尝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例如,在数据财产属性认定上,本书提出新新型权利客体说,从左右构成、上下层级、前后体系三个维度,明确了以财产属性为核心,以人身属性、知识产权属性、数据财产安全属性等为关联属性,以数据财产市场竞争秩序为外围属性的数据财产属性体系。在数据财产法益构造上,本书修正了“权利束”“权利块”“权利树”等结构在类型有限性、子项权利片面性、保护范围片段性等方面的局限性,提出了“权利伞”的法益结构,确立了以财产法益为伞杆、以人身法益和安全法益等为伞骨、以秩序法益为伞面的多层级法益格局。在利益关系协调上,本书结合经济学中的“外部性内部化”理论,通过构建利益平衡机制,为协调数据财产安全与流通利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各主体间利益关系,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这些观点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数字时代的刑法财产理论,为进一步深化对数据财产刑法保护的研究提供了标靶。

再次,本书为化解数据财产刑法保护的适用难题,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适用规则。例如,在占有转移行为的判定上,本书从刑民聚合视角重构数据财产占有判定规则,明确占有心素仅需行为人概括明知自身占有数据财产并具有利用的意思追求,占有体素以实际控制数据财产获取任一“通道”且能依据自身意愿自主调取为核心标准。在保护对象的界定上,本书引入场景公正框架,以原始数据采集主体的合理期待为核心判定依据,尊重数据财产使用的情景脉络,实现了保护对象界定从静态抽象到动态具体的转变,为区分数据财产与公民个人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提供了一定指引。在主体责任的认定上,本书引入避风港规则划定数据财产处理者的责任边界,通过“通知—移除”规则正面判断必要措施的实施能力与实际效果,以“红旗”规则反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状态,较为合理地限缩了数据财产处理者的责任范围。

当然,本书对数据财产刑法保护的研究,只是一个青年学者对这一重大前沿课题的一次初步探索,还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本书对企业数据财产这一重要类型的保护探讨还不够,对数据财产量刑问题的研究也显单薄。此外,在体系逻辑、观点论证、行文精炼等方面,作者以后还可以加强训练。

数字经济发展方兴未艾,数字技术持续革新,数据财产化进程不断加快,数据财产的形态与保护需求也随之动态发展,新问题、新挑战将不断呈现。期待雷达博士能够继续深耕数据财产刑法保护这一重要领域,在后续科研工作中取得更为系统、更加深入的研究成果。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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